• 江秀香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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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你知多少?

离婚财产纠纷你知多少?
江秀香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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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出轨,如何追回小三的钱

近期安家电视剧火爆热播,剧中阚太太以夫妻财产名义追回阚先生赠与小三的2000万豪宅,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况是否能被法院所支持?丈夫在婚内给小三的房产、车辆及财物是否能被顺利追回?妻子面对这样的伤害又是否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小红与被告小明于2011年3月5日登记结婚。小明婚后认识小兰,两人形成情人关系。期间小明通过转账给小兰共计15万元。为博得小兰开心,购买一处房产给小兰并登记在小兰名下。2012年10月20日原告小红起诉小明及小兰,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小兰返还房产、15万元及所产生的利息。

        
       (二)裁判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为由请求返还,应予支持。故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小兰房产及15万元钱款,赠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行为,因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小兰占有房产及15万元自始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案涉房屋、15万钱款及占有期间的利息,对于小红上述诉求主张均予以支持。

       (三)法律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当一方擅作主张将财产赠与给第三方时,此时的你不应该全然沉浸于感情伤害中,而需持手中法律之剑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无声的抱怨、敏锐的行动夺回本属于你的东西。那么对于流失在外的房产、车辆、及财产甚至所产生的利息都可以追回嘛?

  • 配偶赠与“小三”的房产、车辆可以追回嘛?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配偶赠与给“小三”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一)第十七条规定(同上),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除日常家事处理以外,应当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一方单独处理的,属于无权处分。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也就说此时配偶将房屋赠与“小三”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需要经过追认才能有效,另一方不同意追认的,当然有权依法追回。因此对于配偶赠与“小三”的房产及车辆,哪怕登记在“小三”名下,都可以合法合理的追回该夫妻共有财产。


  • 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可不可以连本带息要回?


许多人在碰到这个问题时有诸多的疑问,心里总是胆怯自己是全职家庭主妇,所有的钱均是丈夫所挣,觉得自己没有这个权利去干涉丈夫所赠与“小三”的财产,更没有权利去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钱,更何况连本带息的要求“小三”返还。而有些妻子即便认为自己有权利可以要求返还,但也不知道是可以要求返还一半还是全部?在这里需要指出,即便是全职太太,那么丈夫所挣的钱依然是有一半归你的。因此可以放心的向法院主张要求“小三”连本带息的返还配偶赠与的所有财物,没错,是全部而不是一半。

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约定共有财产以及分割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由于配偶一方在婚内赠与“小三”的财物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小三”获得被赠与的财物没有任何合法来源,全部属于不当得利,可以全部追回。对于利息的返还,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也就是说不仅可以全部追回而且可以要求“小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或贷款利率支付受赠钱款利息。


  • 子面对出轨的伤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婚内出轨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它对婚姻的杀伤力可谓巨大,虽然向“小三”追回属于自己的夫妻共有财产,但所受到的精神创伤是否可以向出轨方提起赔偿?若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的,此刻应该如何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婚姻期间出轨的,无论是离婚时发现还是离婚后发现,都可以向出轨者索取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是否有效?

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商约定财产权属。如:许多伴侣约定财产一部分归子女所有;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婚后共有财产,但实际未办理产权变更;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等约定。对于诸如此类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法律是否认可?婚姻走到末端,诉请离婚时,是否可依该协议主张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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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小李与小兰夫妇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该份协议内容为:若将来小李提出离婚,则表示其放弃房子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小李自行承担,另外需支付小兰扶养费100万元;若小兰提出离婚,需要支付小李扶养费50万元。2013年9月,小李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兰则提出小李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小李认为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

      
      (二)裁判依据

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均认为,关于该婚内协议离婚时的赔付条款,属于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协议约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三)法律解析

      人身属性约定。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由特定的身份关系所组成的人身、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对于人身方面是不能约定的,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通常的人身方面是指离婚自由或者对子女的抚养等涉及社会的伦理道德。本案中,小李与小兰以双方提出离婚为财产分割及赔偿的理由,其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对方的离婚自由,要知道离婚自由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当一方提起时,对方有权同意也有权不同意离婚,而不应受协议所约束。法院判断是否符合离婚标准时,亦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而不是依据双方的协议约定。
      财产属性约定。对于财产一部分归子女的约定,属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但由于此类财产通常是在父母的掌控中,这类的约定可以认定为是赠与的行为,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说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约定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未作产权变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另一方的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协议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不应得到支持。

三、离婚彩礼如何处理?

 彩礼是我国结婚的习俗,是指结婚之前男方给予女方的一些财产。对于有一些按照习俗办理结婚但并未办理结婚证的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又或者办了结婚证但并没有在一起生活的,离婚彩礼问题又如何处理?许多地方因高昂的彩礼费导致一方在给付彩礼费后产生经济生活困难, 此种情况下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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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赵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7月15日,双方发生矛盾,张某回娘家从此未归。现赵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返还彩礼85000元、见面礼3600元,分割结婚时收取红包现金11500元。张某同意离婚,但不返还彩礼、见面礼及收取红包现金。

(二)裁判依据

本案中,赵某与张某因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张某回娘家一直未归且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返还彩礼问题,由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共同生活,同时赵某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关于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赵某婚前给付张某的见面礼,属于赠与,对于其要求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赵某所提婚礼收取礼金11500元主张,由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三)法律解析

彩礼本质属于附条件赠与,该赠与以双方结婚为赠与条件,如果双方未结婚那么该条件未成就,彩礼需要退还。可以说一般情形下彩礼是不予退还的,只有法律的几个例外情况彩礼才需要予以退还:


  • 按习俗结婚,未办理结婚证
    生活中,许多地方结婚都先办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但并及时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对于未领证情形,在法律上并不算夫妻,彩礼所谓的赠与条件并未成就,因此收取的彩礼要退还。
  • 办了结婚证,但未生活在一起的
    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重点在于是否共同生活的审查。有些人婚后各在两地工作、生活,可以说两人的交集性十分低,并未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也未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此种情况下,由于没有相关的共同生活和发展就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所谓的共同生活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有相应的生活,被公众认可为夫妻,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并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等。因此对于常年外出打工未联系或独自离开再无联系的婚姻具有不实之名,彩礼须予以退还。
  • 给付彩礼后,产生经济生活困难
    因高昂的彩礼,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依靠自己的力量又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这种情况下需要退还彩礼。但在界定是否造成“生活困难” 需要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也就是说当一方提起诉讼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但又无法举证的,也是不予认定退还的。一般法院判决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进行合理确定。

    小结:
    婚姻是酸甜苦辣的集合体,有人认为它是座坟墓,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缕甘泉。当一段婚姻走向尽头时,曾经日日夜夜的“追求”成为在酱米油盐中的到处“追打”,最后在一片埋怨中变成了“追问”。而浮出水面的便是背后错综复杂的法律交织关系,夫妻财产的分配、孩子抚养权问题以及各方债务承担。法律能保护财产,但保护不了婚姻。愿多一点的法律认知,让走向尽头的婚姻不再那么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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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1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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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212觉得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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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4212:更喜欢各回各家好久好久好

    2020-03-27 17:15:19 回复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