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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中,遗产该如何分配?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中,遗产该如何分配?
江秀香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一、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父母先前所留遗嘱该如何分配?

 二、父母死亡后,遗产所有权分割前子女死亡,此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幸。家庭的不幸往往是由于一个人的离开,一段利益的展开。张国荣(哥哥)的去世,三亿港产平地生波。梅艳芳(阿梅)离世,86岁的梅妈妈锲而不舍的六年遗产之诉。遗产如何分配,永远是一个逃不过的话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同时公证制度的不断发展,使继承权公证越来越多的被人们使用。实务中,关于继承权的案件多数都由公证遗嘱引发而生。毋庸置疑,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存在多份遗嘱时,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今天将带着以上两问题,为大家梳理公证遗嘱中代位继承以及转继承在实务中的运用。

       


案情展示

       

       王某与张某为夫妻,婚后育有子女王玉、王杰与王涛。王某于2007年10月26日年死亡,未留有任何遗嘱。张某于2011年11月18日去世,留有公证遗嘱,遗嘱就王某与张某夫妻共有房屋中属于她一半的房产分给王玉、王杰与王涛三子女共同继承。王涛于2011年1月12日死亡。王玉、王杰与王涛之妻张晓曼,其子王伟对该套房屋产权继承发生纠纷。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对于王某未留有遗嘱的50%遗产如何继承,以及母亲张某经过公证的遗嘱,在其子王涛先于死亡后该如何处理等问题,以下将做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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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遗产份额处理


     在分析该案件时,先就涉及的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何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子女先于父母死亡,那么就子女从父母继承所得的遗产由被继承人也就是父母的子女(不限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不包括其他近亲属。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所有权分割前死亡,继承财产的权利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转继承较代位继承范围广,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区分上述两个概念,主要在王某遗产份额中王涛份额分配以及张某公证遗嘱中王涛份额分配问题。回顾上述案件,由于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属于他个人的50%房产份额按法定继承,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张某、其子女王玉、王杰、王涛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那么对于王涛依法从王某处继承的份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此时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发生,王涛尚未去世,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张晓曼,一半归张涛。我们可以看到王涛的父亲王某(被继承人)死亡后,王涛(继承人)死亡,遗产所有权此时尚未分割,属于转继承。王涛生前未留有遗嘱,故王涛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张某、张晓曼、王伟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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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公证遗嘱份额处理

     

        张某所立公证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50%房屋所有权应由王玉、王杰与王涛三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由于王涛先于张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属于王涛的该份房产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王玉、王杰与王涛均等份额继承。又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王伟作为王涛的子女代位继承属于王涛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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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是一件非常复杂且极易产生纠纷的法律行为,国家依据现有法律,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规范公民的行为的角度出发,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颁布了《继承法》。《继承法》保护了公民在离世之后,他的遗产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公证是明确继承人依法实施继承权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可以帮助继承人合法的继承遗产,是对继承人继承权更明确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频繁被使用,在概念上本容易混淆,加之实务中纷繁复杂情况,分配上有很多不同之处。本文通过实务中经典案例为读者做一个区分,希望能给读者带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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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1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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